鄄城县中医医院
病案室病历复印制度
一 、由病案科全面负责全院病历的复印、复制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或者复制患者的病案(病历)资料,医护人员更不得私自将病历交给患者及家属复印或复制。
二、病案科有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和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
三、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病案室人员予以协助。
四、可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五、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并由病案管理人员和病案质控人员整理并质量检查完成后予以提供。
六、未出院患者原则上不得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特殊情况者,由所在科主任提出申请,医务处批准,患者或其代理人携带必需证件,由病区医务人员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科复印。
七、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八、病案科应设立病案复印登记本,按照规定收取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费用。
九、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患者的病程记录、会诊记录、上级查房记录、死亡病历讨论、疑难病例讨论等主观病历资料,无论是否存在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争议,均不允许复印。
十、病历复印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特殊情况除外。